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 (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首次开展许可业务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以下简称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