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出厂文件、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资料、铭牌等载体上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