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产品缺陷情况,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方式消除产品缺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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