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及其所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负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二)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三)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 (四)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