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充装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 (二)不得充装报废、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三)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容量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