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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