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