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