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则,不得将与信用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信用服务机构对外提供信用评价产品和服务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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