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3-01-06 共 9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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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和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社会...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组成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公共信用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集中查询、共享、公开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守法履约意识,弘扬和践行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宣传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诚信行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维护良好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本市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开展信用相关研究...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活动、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引入和扶持。 鼓...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协会成员作出诚信经营承诺。 支持行业协会对信用较好的成员采取...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电子商务、流通服务和社会中介等重点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不断优化共享方式,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公共...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信用交流合作,推动共建信用信息跨境流通、信用互认共享等机制,促进粤...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守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统一代码管理。 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其信用信息的标识,没...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处理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自然人的信用信...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处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外,应当征得其同意,法律、法...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记录在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自主建立或者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记录...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则,不得将与信用主体信用无关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提供的信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已经...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应当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归集来源和渠...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指导、协调公共...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应当根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本单位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公...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及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等。 信用主体提出不...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可以依法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有权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提出异议。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异...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认为对其信用信息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四条 查询自身信用状况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信用状况的,应当获得信用...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六条 其他信用信息的查询按照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主体的约定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制定并公布信用...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四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四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在受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机构受理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十二条 其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异议的申请、受理和处理,参照本章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实行信用承诺、信...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信...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管理机构可以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信用承诺制度。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优先选取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生...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包括证明事项、涉企许可事项、信用修复等。...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办理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承诺事...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办理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行...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事后核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的特点、行政相对人的...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作出的信用承诺和该承诺的履行情况记...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限于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 (一)未按...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六条 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或者...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七条 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九条 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据、事由和...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条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失信惩...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二条 列入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包括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依据、实施惩戒措施的单位等内...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四条 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主体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共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其列入严重...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五条 在本市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六条 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于下列范围: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七条 公共管理机构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并由本市地方性...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八条 公共管理机构将信用主体列入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告知其列入名单的依据、事由,失...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七十九条 信用主体可以在与其失信行为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八十条 信用主体提出公共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八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对公共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八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受理或者接到公共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八十三条 信用主体因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拒绝配合程序等行为严重妨害破产程序,...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八十四条 信用主体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信用主体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八十五条 公共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违反征信业、评级业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除征信业以...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处理信用信息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