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优先选取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或者有关材料获取难度较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