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管理机构可以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共信用专项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