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信用承诺制度。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延迟或者不再要求收取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
前款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和创业需求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前款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和创业需求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