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办理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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