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办理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承诺事项名称、内容、办理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核查的权力、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必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