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事后核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的特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对免予核查的行政相对人,公共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运用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信用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免予核查的行政相对人,公共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运用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信用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