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办理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撤回后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撤回后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