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包括证明事项、涉企许可事项、信用修复等。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本机构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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