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免费查询。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情况,并保存该查询记录五年以上。查询记录包括查询时间、查询人信息、授权人信息和授权证明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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