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四十四条 查询自身信用状况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信用状况的,应当获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