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实行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