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已经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或者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不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已经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或者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不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