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应当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归集来源和渠道、公开属性、共享范围、保存期限和更新频次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