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指导、协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向市公共信用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