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编制、更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编制、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编制、更新程序另行制定。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编制、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编制、更新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