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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