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电子商务、流通服务和社会中介等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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