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协会成员作出诚信经营承诺。
支持行业协会对信用较好的成员采取重点推荐、提升成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的成员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成员级别、取消成员资格等约束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对信用较好的成员采取重点推荐、提升成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的成员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成员级别、取消成员资格等约束措施,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