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不断优化共享方式,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公共信用信息类别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合作,推动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合作,推动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