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信用交流合作,推动共建信用信息跨境流通、信用互认共享等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统一信用服务市场的建立。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参与跨境信用交流合作活动的,应当建立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并采取有关风险防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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