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守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处理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