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六条 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
(二)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具有关联性;
(三)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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