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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