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八条 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