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六十九条 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据、事由和救济途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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