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编制、更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编制、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编制、更新程序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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