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二条 列入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或者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不再列入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或者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不再列入深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