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四条 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主体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共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根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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