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五条 在本市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