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七条 公共管理机构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具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并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其认定标准,包括列入和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