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八条 公共管理机构将信用主体列入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告知其列入名单的依据、事由,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