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七十六条 设立深圳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于下列范围: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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