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服务业发展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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