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职责。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职责。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