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公共信用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集中查询、共享、公开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平台,由市公共信用机构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和运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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