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诚信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的诚信教育体系;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诚信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诚信公益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精神文明创建、评先评优、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中将候选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树立诚信典范。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诚信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的诚信教育体系;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诚信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诚信公益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精神文明创建、评先评优、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中将候选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树立诚信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