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开展信用相关研究。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信用人才培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建立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教育,促进信用从业人员的交流和培训。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信用人才培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建立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教育,促进信用从业人员的交流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