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四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