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在受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标注,并根据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结果更新标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