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处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外,应当征得其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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