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及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等。
信用主体提出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不予记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公开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不良信用评价的,应当事先告知该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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